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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责任  

提起企业的社会责任,许多人想到的可能就是慈善捐款之类的行为,其实不然。

 

  1999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在人权、劳工及环境方面的9项要求,其中在环境方面的3项要求是: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境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技术的发展与推广。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进行技术革新,不仅可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减少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

  但是在国内,一些公司不但长期存在超标排污、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而且在环境信息的公开上也是躲躲闪闪,有意逃避公众的监督。2010年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瞒报9天后才向社会公布。有实力的大企业、上市公司在环境责任信息披露中的状况尚且如此,其他中小企业能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责任信息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企业缺乏环境责任,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至少有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约束力不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的进步不容置疑,但仍然有一些缺陷。有不少环境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被一些法律专家称为“没有大错也无大用”。比如要处理一起环境违法案件,按正常程序走下来需要的时间就很长,如果排污企业再玩弄花招故意拖延,结案就更是遥遥无期。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法律也缺乏操作性,致使环境受害者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污染者免于被追究责任。

  二是环境执法不严,受地方行政干扰严重。以GDP增长论成败的考核衡量体系决定着官员的仕途,急功近利的思想驱使之下,一些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虽然眼下政绩考核体系己有很大的改进,环保的内容己从无到有,但是必须警惕阳奉阴违的现象发生。政府在评价企业时,不能单纯看利润、规模,还应看其是否履行环境责任,并推出一系列措施对积极履行责任的企业提供一些政策优惠,鼓励企业自愿、全面践行社会责任。

  三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还较低。近年来,虽然一些环保民间组织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了一些企业的环境表现,将其污染排放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但他们作为公众利益或弱势群体的代表,同样在获得企业环境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很难影响社会责任的履行过程。